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补助费,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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