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