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