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