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