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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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
第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是...
第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
第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
第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
第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利用现状及...
第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区(...
第九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普查、地质调查、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
第十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
第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及空间管制、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
第十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
第十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
第十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
第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
第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
第十九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确定。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第二十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实施整体设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人民防空、消防、抗震、防渗漏、防洪排涝、防止地质灾害、...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施工安全要求。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单建式地下...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
第三十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规划、土地、消防、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按照...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