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人民防空、消防、抗震、防渗漏、防洪排涝、防止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污染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上建设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