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