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连通位置的,建设项目的连通通道应当与之相衔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接口或者未对连通通道进行衔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予以规划核实认可。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接口或者未对连通通道进行衔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予以规划核实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