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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