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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