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邻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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