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
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用途;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