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建筑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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