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地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管理维护人应当对配备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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