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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