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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