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规划、土地、消防、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