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动地下空间其他建(构)筑物结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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