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