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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