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管理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地下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连通通道及出入口的畅通,保持消防、报警、通风、照明、监控、通信、无障碍、人民防空等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设置地下空间的标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