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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