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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