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二)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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