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