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
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
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