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及空间管制、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近岸海域下的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建设条件。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近岸海域下的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建设条件。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