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涉及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涉及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