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普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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