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文物、商品流通、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