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与评估。普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