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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