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