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