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或者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