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