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其投资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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