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股份、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经营水工程设施,其投资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的水工程设施,管理使用权不清的,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