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其他区域建设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由市或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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