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一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一条 水功能区划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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