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