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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