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塘坝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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