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