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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