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水利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