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兴建水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兴建小(二)型水库,应当报经所在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小(一)型水库,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大中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水库建成后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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