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九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七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