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八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