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六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