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五条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举报涉烟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